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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改:侵犯专利最多赔100万元

2009-03-20  来自: 南方日报 浏览次数:616

去年底,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36处修改,今年10月1日将正式实施。昨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广州召开了《专利法》修改宣讲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向代表介绍了《专利法》修改的重点内容。

《专利法》最早于1984年颁布,后来进行过两次修改。这次修改处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背景下,旨在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修改后的《专利法》,在专利授权方面,适度调整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在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方面;在专利权的保护方面,赋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增加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明确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纳入侵权赔偿的范围;同时,对于申请外国专利的手续也简化了,取消必须委托国内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规定。

另外,这次修改中较有新意的部分还包括:专利共有人之一如果单独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使用费应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但如果是共有人之一自己单独实施,则不一定与共有人分配收益;而假冒专利者,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会被处以4倍的罚款,即使没有违法所得也可能被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侵权的赔偿额也从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开支也纳入赔偿范围。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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