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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起诉国内9款软件盗版侵权 获赔40万元

2009-04-26  来自: 湛江麦基洗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566

4月26日是第九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市二中院近日对一批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等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包括美国微软公司、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去年11月,微软公司以上海大亚信息产业公司侵害其微软视窗XP计算机软件、微软办公2000计算机软件、微软视窗2000高级服务器软件等9款软件著作权为由向市二中院提起诉讼,索赔46.9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市版权局在2006年3月对大亚公司经营场所内计算机软件安装情况进行了抽查。检查后大亚公司承认除被抽查的16台计算机,剩余59台计算机也存在使用盗版软件情况。经计算,大亚公司在其用于经营的计算机中安装、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共计130次。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大亚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商业使用相关软件,侵犯微软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大亚公司赔偿微软经济损失40万元。

 

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公司是“豹图形”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07年9月,波马公司发现位于鞍山路某超市一楼的出租商铺正在销售标有和其注册商标近似图形的运动鞋,在购买了运动鞋并由超市开具发票后,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该超市告进法院。

 

审理中,市二中院将原告注册商标与被告销售运动鞋上的图形进行比较,发现被告销售的运动鞋尽管使用的只是前半身的豹图形,但考虑到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鞋上图形与原告商标的相应部分相似程度较高等因素,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观察比较,应认定两图形近似。这种近似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认定侵权事实成立,判令被告超市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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